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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企业发行永续债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2)
2019-04-25 15:51 财联社(上海)

六、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6日

标签: 投资 发行 企业所得税 债利 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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