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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重拳!强制退市新规公布执行,*ST长生下周
2018-11-17 00:09 上海证券报

《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被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ST长生11月16日晚间公告,因长春长生的违法行为,公司存在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11月19日(周一)上午开市起停牌。

2018年11月16日,上交所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同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11月修订)》。

在此过程中,上交所广泛吸收市场各方意见,凝聚共识,明确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违法情形和实施程序,制定了标准更客观,程序更透明,针对性更强,威慑效果更好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业务规则。退市新规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夯实基础制度,规范市场出口,引导合规发展理念,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从证券重大违法退市整个制度设立来看,主要围绕的是相关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否影响上市地位。

因此,实施办法围绕上述主旨,在原来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大领域的基础上,进行了类型化规定,明确了4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即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这4种情形集中围绕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进行规范,相关标准更加明确、客观、细化,为后续执行提供了充分可靠的依据。

证监会7月27日发布的决定中,新增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应予退市的规定。此前,征求意见时也有意见认为,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也应纳入强制退市范围。

上交所在退市新规中,明确了这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此类情形的规范逻辑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标签: 违法 上市公司 上市 退市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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