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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排放不合格将罚驾驶(2)
2018-04-03 09:00 澎湃新闻

  此外,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作出了修改,包括提高罚款数额上下限,增加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内容。比如,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针对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情况,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同时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高额罚款,而此前的罚款数额仅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力度再度“加码”。

  增加对垃圾填埋场等单位防止地下水污染的管理要求

  另外,根据北京市管理实际,增加、调整了部分内容。在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将北京市已经实施并收到很好效果的河长制内容纳入立法予以明确。新增规定,北京市市、区、乡镇(街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同时还增加了对向水体排放可溶性剧毒废渣、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增加了对化学品生产企业、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等单位防止地下水污染的管理要求。

  在实施防洪法办法中,增加了禁止河道采砂的内容,相应删除了实施防洪法办法和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中有关经批准可以采砂的内容。在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行为设置罚款下限,收购市级重点野生动物可追刑责等。 

  来源:“中国环境新闻”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张玉

标签: 防治 北京市 条例 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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