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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师德准则: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
2018-11-16 23:41 新京报

  原标题:教师师德失范将“一票否决”

  近日,教育部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统称“准则”),明确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划定基本底线。

  针对高校教师,准则提到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针对中小学教师,准则要求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介绍生源。针对幼儿园教师,准则明确,不得提前教授小学内容。

  此外,在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方面,准则明确,高校和中小学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幼教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严禁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教育部要求,准则要落实到招聘、聘用、考核等教师管理具体工作中,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教育部同时印发《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修订《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对违反师德行为的认定、查处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学校主体责任以及师德师风建设失职失责情形。

  幼儿园 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幼教不得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幼教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得歧视、侮辱幼儿,严禁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准则强调,不得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

  准则对幼教教学行为作出规范:不得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与准则配套制定的《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了处理规定: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教师受到处分的,若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标签: 家长 学生 教师 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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