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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本院涉嫌犯罪 能在本院接受审判吗?
2018-11-13 19:06 未知

  原标题:法官在本院涉嫌犯罪,能在本院接受审判吗?丨新京报专栏

  王成忠案的庭审视频引发争议,看上去是法官应不应该回避的问题,实际上是由管辖所引起审判主体之争。

▲辽源王成忠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二审第一次庭审。视频截图。视频来自网络。
▲辽源王成忠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二审第一次庭审。视频截图。视频来自网络。

  文 | 金泽刚

  近日,辽源中院审理本院民事庭庭长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的庭审视频,在网上引发广泛传播。

  缘由在于,一是审判者与被审者是同事;二是在庭审现场,王成忠及其辩护人提出申请案件管辖异议,并要求全体合议庭成员回避。审判长认为申请理由不符合回避规定,当庭驳回其请求。在40多分钟的庭审中,双方围绕“合议庭是否应当回避”展开激烈交锋。

  据报道,这起刑案系被告人王成忠去年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被再审引起的。检察机关以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提起公诉,年初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判决,认定王成忠犯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王成忠提起上诉,而二审法院遂成为他曾担任法官的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名曾经的法官,在“老东家”受审,审判他的是曾经的同事,即使普通人也会感到别扭。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枉法裁判罪,当然该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去评价。但谁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官呢?为此,辩护人申请该院的全体合议庭成员回避就意味深长,而审判长驳回其请求是否又有法可依,亦值得三思。

  此案的争议看上去是法官应不应该回避的问题,实际上是由管辖所引起审判主体之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王成忠案由原来的辽源市西安区法院一审似乎并没有问题。

  但一审不是案件的终结,上诉法院是否合适也是诉讼管辖应该系统考虑的。正是因此,刑诉法还规定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实践当中比较常见的是,审理官员腐败案件(尤其是司法腐败案),都会由上级法院指定到该官员所在地之外的其他法院管辖。这个道理应该是共通的,说通俗点,就是涉事者应当积极主动避嫌。

  西方有句法律谚语: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句话的含义就是,任何人作为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不可以自己充当法官来裁决案件的对错。这也是自然正义、程序正义的第一法则,也是现代回避制度的原理所在。

标签: 法官 案件 回避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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