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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企业擅自变更商办为“类住宅”,可无偿
2019-08-21 07:42 澎湃新闻网

8月14日,福建省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加强商办类建设项目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厦门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遏制商办类建设项目变相改造为公寓、住宅等“类住宅”建筑,《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意见》表示,厦门市资源规划局将从项目策划、方案审查、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等方面完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力度,对商办类建设项目全链条管控。2018年1月3日,厦门市国土房产局等五部门发布《进一步加强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对厦门市办公类建设项目在开发、建设、销售和使用中的实际情况提出管理意见。《实施意见》与《若干意见》相比,不仅把商业项目包含进去,对违规行为的分类、产生的后果等也规定的更为具体细致,在从重处罚违规企业方面,还增加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取消企业参与厦门市土地市场交易资格的严厉措施。

受让人擅自将商办类项目改为“类住宅”,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实施意见》首先明确了资源规划分局和区政府的责任。比如,根据区域内的存量,资源规划分局因合理策划新增商办类建设项目;加强对商办类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内容的拟定及审查管理,明确商业、办公用途可分割销售的规模、条件等各项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应将属地区政府与受让人共同签订的监管协议作为附件,明确区政府监管责任和受让人违约责任。

《实施意见》称,针对商办类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增加禁止条款,“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商办类项目改为‘类住宅’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于涉嫌土地违法立案的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可以采取停止办理变更许可、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竣工土地复核验收、产权登记等措施。

关于方案审查,《实施意见》要求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资源规划分局应在其他规划要求中备注“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严禁改造为‘类住宅’”,并做出了4条细致的规定。

(一)平面功能标注不得出现诸如“公寓”、“卧室”、“客厅”、“阳台”、“厨房”等住宅类功能描述;

(二)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茶水间或饮水供应点必须集中设置;

(三)商业用途建设项目,其分割单元每层套内计容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5米,大于300平方米的,建筑层高不得超过6米;办公用途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最小分割单元的设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2米;

标签: 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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