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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规范商品房预销售:房源一次性公开,(2)
2018-05-17 10:05 澎湃新闻网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销)售许可后,要将销售价格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报备价格向社会公开销售,3个月内不得涨价,违者暂停网签销售。3个月后需调整价格,须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重新报备。同时定期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送预(销)售动态信息。

采取商品房代理预(销)售的,应当委托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时,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诱导或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

在洽谈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无正当理由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2.未进行征信审查,收取预订款或向购房人承诺可按揭贷款购房。

3.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

4.实行“零首付”购房,或提供“首付贷”等场外配资等。

5.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6.以补充约定条款等形式减轻、免除应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标签: 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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