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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部分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往届生可半价
2019-04-20 16:49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

4月18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公开。其中提及,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往届3年及以内),可半价买房。文件指出,大学毕业生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按照项目所在区域市场价格的50%确定,产权交易涉及相关税费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分别承担,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原文如下:

呼和浩特市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试点)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和条件,吸引和留住优秀青年人才在呼和浩特创业创新,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试点)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企业负责建设,为呼和浩特试点区域就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统筹提供安居住房的行为。

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试点)先行在呼和浩特科技城范围内施行,新增试点经市政府研究后另行确定。

第三条 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往届3年及以内),在试点范围内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依程序申请享受安居住房政策。

本人在呼和浩特市规划区范围内有自有住房,或父母在呼和浩特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两套以上(包含两套)住房的,不再享受安居住房政策。

在本市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第四条 大学毕业生安居工程实施计划管理,市委组织部门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辖区政府配合,负责根据试点区域人才需求,统筹制定大学生安居住房发展规划及建设计划。

第五条 试点辖区政府负责安居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监管工作。

第六条 大学生安居工程住房由大学毕业生住宅和大学毕业生公寓两部分组成。原则上,大学毕业生住宅规划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大学毕业生公寓规划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且经过装修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第七条 大学毕业生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按照项目所在区域市场价格的50%确定,产权交易涉及相关税费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分别承担,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市场价格每年调整一次,由辖区政府提出,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采取按揭或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最低可按20%支付。

大学生公寓免租金周期为2年,超过2年仍需续租的,按照公租房标准缴纳租金,居住涉及的水、电、气、暖和物业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可申租大学生公寓,其中已婚大学毕业生且具有呼和浩特市户籍的,可申购大学生住宅。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购条件的,最多可申购一套大学生住宅。

标签: 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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