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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承销机构不得
2019-12-06 07:04 同花顺财经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规范全市新建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承销机构不得变相收取购房人佣金,不得通过第三方价外加价,向购房人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除预订款、预付款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承销机构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应纳入购房人的总房款,且购房人所支付的用于购房的总价款应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房款一致。

以下为文件原文:

关于规范全市新建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期,部分房地产承销机构在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过程中,假借“享受优惠”名义,采取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费用,且所收费用不允许抵扣购房款,也不出具收费发票,引发了购房者的强烈不满和投诉。为规范全市新建商品房委托承销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承销机构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应具备房地产经纪资格,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房地产中介服务或商品房代理销售等业务。未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善登记入网信息的,不得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佣金额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采取代销方式销售新建商品房的,代销合同应当载明代销权限、代销期限、佣金支付等内容;采取包销方式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包销合同应当载明包销方式、包销范围、包销基价、房款支付、包销期限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承销机构代销或者包销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销售方式。实行委托销售的,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承销机构名称及主要委托事项。销售过程中委托的承销机构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资料。

四、承销机构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应在销售现场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商品房销售的证明文件。

承销机构不得变相收取购房人佣金,不得通过第三方价外加价,向购房人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除预订款、预付款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承销机构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应纳入购房人的总房款,且购房人所支付的用于购房的总价款应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房款一致。

承销机构要严格落实我市调控政策,并书面告知购房人相关政策,严禁故意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规避限购政策。

标签: 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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