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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拟将购房款交存监管专户 开发商不得直接
2019-12-15 08:56 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e公司讯,12月13日,西安市住建局发布《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并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商品房开发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所需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购房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设账户收存购房人的购房款。

以下为全文: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销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部门指导监督、银行监管,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优先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缴纳法定税费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研发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指引平台,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国有企业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专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上述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变更、撤销;预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监控等日常工作。

长安、临潼、阎良、高陵、鄠邑区,航空基地,周至、蓝田县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发放及结算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管。具体负责监管账户的开设、撤销;预售资金的收存及拨付;每日报送预售资金收支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违规收取、支出、使用预售资金等行为。

标签: 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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