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事各方表述,不难发现其中的多项反常之处。例如,从最初郭茂有意收购到再升科技拟增资入股,再到杨兴志欲投资控股,面对同一个标的对象,为何会同时出现多个版本并存的交易方案,并且各方都允许这种反常情形的产生?
再如,对于争议、纠纷,双方为何都对相关核心细节不予以明确,使局面愈发复杂化?
基于此,记者围绕本次股权纠纷采访了券商及律师等专业人士,试图从第三方视角进行客观判断、分析。
一家大型券商投行部负责人告诉记者,这起复杂的并购案中实际隐藏了诸多交易漏洞,一旦交易双方发生利益冲突,这些漏洞就会直接转化为交易风险,甚至引发更严重的并购“后遗症”。“目前无法判断投资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收购的动机,但上述交易中的一个细节值得关注:转让方在移交经营管理权后,尚未对标的公司股权进行工商变更,即投资方仅拥有标的公司的管理权而非所有权情况下,无权挪走标的公司设备、原材料等资产,这可能会涉及侵吞资产等。但资产处置是否属于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权利,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等,还要具体分析。”
上述投行人士认为,该股权纠纷可看作是一个并购案的反面教材,对其他企业具有参考价值。目前上市公司与新三板公司股权交易日渐频繁,无论交易主体是哪一方,在处置公司股权时都应该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作为顾问,设计交易条款,防范交易风险。
“维艾普股权存在一女三嫁的问题。”上海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本次交易中股权转让方存在两个致命性错误:一是在与再升科技签署增资协议时,没有终止与西藏中盛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没有对该协议作出明确的妥善的安排);二是在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增资扩股停滞后,转让方没有与收购方就下一步股权转让作出全面规范的安排,如如何终止与西藏中盛的股权转让,如何对接杨兴志与西藏中盛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
对于股权转让方,李律师提出了两个建议:一是在未收到大部分并购款项前,转让方不要将公司的管理控制权交出,尤其是存在对赌条款时;二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审慎对待对赌条款,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不要轻易签署对赌条款,否则就是吞下了“毒丸”,吃下去的好东西都可能因为“毒丸”而要全部吐出来的。
在采访中,周介明向记者透露了一个细节,其与杨兴志签署最终的《股权转让协议》时,双方均没有律师参与。杨晨也向记者证实:“我们的律师当天在路上出了些事情,所以没有来。”
李律师认为,并购目标是否在法律上是一个干净的主体,是否有致命的瑕疵,需要律师进行尽职调查,需要律师草拟被并购方对重要事项作出相关承诺的函件或协议,需要律师对股权交易过程、交易条款作出符合法律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设计。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权并购更应该在合法、合规、合理的市场环境中“阳光化”运行,这也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