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要求,当发现婚姻申请人有失信行为时,要立即中止办理相关业务,并整理形成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与相关档案资料一起直接报送至省民政厅,录入省信用信息公共平台,进行信用惩戒。
内蒙古自治区要求,婚姻登记失信人将录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将通过自治区民政厅网站和“信用内蒙古”网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期限届满的,相关信息记录予以删除。
印发《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
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婚姻登记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计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民政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编办
中央文明办
最高人民法院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审计署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