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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通犯”双规期间打车逃脱 更名改国籍潜逃(3)
2018-04-03 21:33 新京报

▲4月3日,逃亡17年后归案的刘梦平在法院受审。法院供图

  其与代理律师认为,案发后刘梦平被单位开除,目前是新加坡籍公民,不再符合受贿罪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刘梦平持新加坡护照往返多次,并没有办案机关调查和拘捕,所以不存在逃避调查、躲避抓捕;刘梦平已退还大部分赃款,作为会计,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不到关键作用。

  检察官表示,刘梦平在双规期间逃脱被开除,但她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涉嫌犯罪的事实一直存在,并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这些不因其变更国籍而消失;刘梦平在未获得新加坡国籍前一直没有回国,更换身份后才再次回国,可见明知过错且有意躲避调查。

  检方强调,刘梦平等3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非常严重:“他们受贿600多万元,可当年国企的借款已要不回来,给国家单位造成损失5000多万元”。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了解到,由于刘梦平等人案发,截至2017年,罗某向港源公司的借款仍有一部分本金和利息没还,“他们出事后,也没人来催账了。”罗某说。根据检方查证,罗某支付的好处费比例按借款金额的12%计算。

  办案检察官马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共同受贿中,对被告人定罪的金额是共同受贿的数额。此案中,刘梦平、王斌和付达铣的共同受贿金额都是600多万元。根据查询,付达铣与王斌在2001年都因受贿罪被判刑,其中付达铣除600多万元共同受贿外,还有200余万元的单独受贿,其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刘梦平逃亡期间,国内刑法有关贪污受贿罪的量刑规定已修改,从“单以数额论处”变为“以数额和犯罪情节合并考量论处”。马全表示,按目前刑法规定,刘梦平的刑罚应在十年以上。该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刘光博

标签: 万元 国籍 好处费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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