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2号 关于调整原产于美国及部分欧盟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32号
[发布日期]2018年4月4日
2013年1月25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3年第5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3年1月28日起5年。
2017年2月8日,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内产业申请人)代表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主张终裁后美国和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倾销及销售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相关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的期中复审立案条件。
2017年4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本次复审调查范围为原产于美国和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措施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即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300。
根据此次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4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按以下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公司
1。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EquistarChemicals, LP) 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