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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回应对美进口高粱反倾销调查初裁:符合规
2018-04-17 15:16 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商务部回应对美进口高粱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

  中新网4月17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018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38号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存在倾销,中国国内高粱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局长王贺军就此接受媒体采访并就媒体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商务部。(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商务部。(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有记者问到,商务部在立案后两个多月就公布对美高粱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有何特殊考虑?近期中美贸易争端备受关注,这是中国对美系列贸易保护举措的回击吗?

  王贺军回应称,根据中国《反倾销条例》第30条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7.3条,在立案60天后,调查机关有权作出初步裁定并采取临时措施。本案于2018年2月4日立案,4月17日作出初裁,符合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

  王贺军称,立案后,调查机关通过发放问卷、听取评论意见、走访高粱主产区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客观裁决。初步调查结果显示,美国高粱对中国市场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高,严重冲击中国国内高粱市场。美国高粱对中国出口数量急剧增长,从2013年的31.7万吨增加至2017年的475.8万吨,增长14倍。与此同时,美国高粱对中国出口价格由2013年290美元/吨下降至2017年200美元/吨,下降31%。由此导致中国高粱价格下滑,中国高粱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王贺军表示,美国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继续参与后续调查程序,表达自己的主张和关注。调查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保障各利害关系方的正当程序权利,公开透明进行调查,客观公正作出裁决。

  王贺军指出,中国始终反对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主张严格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相关法律开展贸易救济调查。中方愿与美方通过扩大合作,缩小贸易领域的分歧,共同维护中美经贸合作的大局。

  针对“美国公司倾销幅度为何均为一个幅度,且幅度较高?”的提问,王贺军称,立案后,美国公司均未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答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1条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6.8条,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调查机关查阅并分析了美国农业部以及相关机构的网站、公开获得的产业信息、公开的刊物和研究报告、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等,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和最佳信息计算出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这种做法符合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旨在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维护正常的贸易和竞争秩序。

标签: 调查 世贸组织 反倾销 高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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