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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烟肼式私刑 无奈之举还是涉嫌犯罪?(2)
2018-08-14 00:16 政府网站

  毒药有千万种,采用类似毒鼠强等毒药毒狗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为何偏偏没有广泛流传呢?为何一个治病良药异烟肼能让民众狂欢、养狗者胆寒呢?其实大家都清楚,那是因为投放真正的毒药涉嫌违法犯罪,一般人不敢冒这样的风险去毒狗,养狗者也不会感觉受到威胁,自然反应不激烈。但异烟肼不一样,用异烟肼消灭流浪犬是国外采取过的有效措施,而且异烟肼本身对人而言是治病良药,只是对狗有毒性,与毒鼠强等毒药有着本质区别,民众之所以兴奋,是因为觉得终于找到了一个既能治理养狗不拴绳又不违法的好方法,所以,其实民众本质上还是善良而有节制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私刑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但是,笔者认为,虽然这种方法对不规范养狗者能起到震慑作用,对遛狗拴绳也能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但却是以恶治恶,缺乏程序正当性,而且对社会秩序也有一定的破坏,不是社会治理的合法正常手段,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规范角度都不值得提倡和推广。

  纵观论战的两方,其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投放异烟肼是否构成犯罪,罪名主要涉及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笔者看来,人权高于狗权,生命权高于财产权,这是法理,也是法律界的共识。即使你不明白法理、人权,那也该明白“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道理。在这个人类主宰的社会,我们倡导的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和动物的生命权从来都不是平等的,否则我们都该吃素吧。但这个不平等不代表我们不保护动物、可以随意虐杀。为了维护自然界的平衡,法律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作为财产的动物,法律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但若个人饲养的动物伤人,法律更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爱狗联盟集众狗粉之力不分青红皂白一力护狗,但却忽视了被狗咬伤和威胁的受害者的基本人权,比如阻拦捕杀流浪狗,何曾考虑过流浪狗带来的公共安全隐患?阻拦合法贩狗车辆,又何曾不是对他人合法财产的侵犯?笔者注意到有一种论调,认为投放异烟肼构成投放危险物质,那将心比心,放任狗乱窜又何尝不是对社会投放了危险物,而且这个危险物还是活动的,既然能考虑到异烟肼对狗的危险,那能不能考虑一下乱窜的狗对他人的危险呢?归根结底,还是只考虑自己罔顾他人的自私表现。

  而反狗联盟有些人的做法其实也存在偏激之处,比如无端将别人的狗扔下楼摔死,属于虐杀动物,毁坏他人财产。有些人给小区的狗投放剧毒药物,使得一些拴狗绳的狗也无辜枉死,确实伤及了无辜,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标签: 危险 养狗 投放 异烟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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