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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严防将民企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3)
2018-11-17 01:52 北京青年报

  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民企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检称,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经审查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坚决防止“带病起诉”。

  经审查认定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核准,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责任编辑:余鹏飞

标签: 犯罪 民企 案件 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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