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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严防将民企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
2018-11-17 01:52 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最高检:严防将民企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最高检近日明确了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对于民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严格把握对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

  针对“如何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的问题,最高检强调,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应当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分。

  即,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应当以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同时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对于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此外,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只有证据证明确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才能以集资诈骗罪认定。

  此外,对于如何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的问题,最高检称,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最高检要求,要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理解和适用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慎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办案中对是否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存在分歧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

  同时,要严格把握认定标准,坚决防止以未经批准登记代替“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避免办案时机把握不当影响民企生产

  如何处理民企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

  最高检强调,上述行为涉嫌行贿犯罪的,要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要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具有情节较轻、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机关调查的,对办理受贿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因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而不得已行贿的和认罪认罚等情形之一的,要依法从宽处理。

标签: 犯罪 民企 案件 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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