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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本院涉嫌犯罪 能在本院接受审判吗?(2)
2018-11-13 19:06 未知

  因此,自己法院里发生的事情,自己理当不要成为裁判者。也就是说,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源于本院的这起刑事案件,案发后就要考虑到管辖的特殊性问题,并意识到由本院管辖范围内的基层法院受理不妥,并与省高院协调指定到其他地区法院管辖。

  刑事管辖与回避制度不仅是处理司法机关内部案件的层级分工需要,更是保障当事人诉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条件还规定了一个概括性条文,即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但除了“近亲属关系”,司法实践中很少将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关系纳入到回避的考量范围。这归根到底还是习惯于将管辖作为一种权力对待,而无视其程序价值的结果。

  《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在原任职法院以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身份办理任何案件。同样,法官在本院涉嫌犯罪以后,是不是还能在本院接受审判呢?答案是否定的,这已然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至于说哪个法院审理案件对被告人是有利或是不利,这本不是回避制度所关注的。正是因为要防止无论审判结果如何别人总有话说,才需要确立和执行回避制度,或许这也是回避制度的一种魅力吧。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责任编辑:张岩

标签: 法官 案件 回避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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