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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名红通犯妻子起诉丈夫单位索房产证被驳(2)
2017-01-10 23:05 法制晚报

  1998年5月,五矿集团将涉诉房屋分给仲加杰居住,并与仲加杰签订《出售公住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约8.58万元,房价计算使用了仲加杰和张女士的工龄优惠。仲加杰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000年,涉诉房屋取得了房产证,登记在仲加杰名下,由五矿集团持有。

  1997年至1998年,仲加杰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指令广东顺德安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将应付给中国五矿进出口总公司香港企荣贸易有限公司的80万美元(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662万余元)货款,汇入到了香港大副财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设立的账户内,用于个人炒股。后仲加杰潜逃。案发后,上述钱款均未归还。2001年9月14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向国际刑警组织总部申请对仲加杰发布《红色通缉令》实施通缉。截止该案审理,仲加杰仍在逃。

  2012年张女士向西城法院起诉要求宣告仲加杰失踪,并代理其财产,获得西城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仲加杰购买的房改房,具有福利性质。遵循单位内部售房及领取房产证的规定,仲加杰向单位购买房改房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其房产证发放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仲加杰因挪用公款被通缉,张女士作为仲加杰财产代管人要求被告返还房产证及赔偿损失,亦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海淀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张女士的起诉。张女士不服上诉。

  终审:产权人归案 终审驳回原告诉求

  该案二审期间,仲加杰归案。

  2014年11月29日,仲加杰投案自首,并被执行逮捕。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张女士在原审诉讼中,以宣告失踪人仲加杰财产代管人的身份进行起诉并主张权利后又上诉致该院,现失踪人已经出现,仲加杰因与原单位关于涉诉房产证的返还纠纷,应该以其本人名义主张,张女士作为原告起诉五矿集团公司的主体地位不再适格,故驳回张女士诉讼请求,维持原裁定。

  案中案判决

  妻子宣告通缉丈夫失踪被驳

  据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张女士曾向西城法院申请丈夫仲加杰宣告失踪。2013年2月,西城法院判决宣告仲加杰失踪,申请人张女士为失踪人仲加杰的财产代管人。

  但2013年12月,西城法院裁定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法院查明,2012年10月,西城警方福绥境派出所出具证明,仲加杰于1997年至1998年利用职务之便,将应付公司款80万美元汇至香港大福财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香港分公司的账户内,涉嫌挪用公款被检察院批捕,但该人已潜逃,检察院已上网追逃,至此案审理时,仍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属于涉嫌犯罪,且已潜逃,仍在追捕期间,不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条件,故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张女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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