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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资贩毒遭遇假货犯罪未遂亦获刑罚
2021-07-18 02:21 法治日报

  巨资贩毒遭遇假货犯罪未遂亦获刑罚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袁慧超

  一心想暴富的倪某远赴湖北省荆州市,欲贩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却在与同伙携“毒”驾车返京时被当场查获。然而,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倪某等人携带的白色晶体状粉末中未检出常见毒品。在这种情况下,倪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吗?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刑事案件,最终认定倪某与同伙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法院查明,倪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刑满释放两个月后再起犯意,联系了同伙王某,让王某在荆州市寻找冰毒货源。为表诚意,倪某乘飞机至湖北与王某见面,给付现金数万元。一周后,王某电话告知倪某已找到冰毒货源,倪某立即与王某接头,并再次给付王某毒资若干,后在某小区内向他人购买“冰毒”360余克。

  当天下午,倪某与王某驾车离开荆州返往北京,并将“冰毒”藏在车后座车顶夹层内。次日凌晨,两人驾车到进京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当场起获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类物品360余克。同日深夜,倪某的一名狱友陈某也被民警查获,此前陈某曾给倪某转账数万元,商定冰毒到货后就从倪某处购买60克,被抓时陈某正在某快餐店等候倪某的到来。

  但是,让办案民警和倪某等人都没想到的是,经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本案中起获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中未检测出常见毒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倪某以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为目的,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购买、运输,王某明知倪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介绍贩毒、运输,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某与倪某商定购买冰毒,在约定的交易地点等候时被抓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倪某、王某、陈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可减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倪某、王某有期徒刑12年、8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对随案移送的赃款、犯罪所用的手机等依法没收。

  倪某、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倪某称其购买的是戒毒灵,不是毒品,而且公安机关没有从自己的车内起获毒品,应当认定自己无罪。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倪某在侦查期间供认自己为了贩卖冰毒让王某联系购买,后将冰毒运送回京的事实,对此同案人王某和陈某的供述、手机聊天记录也能印证。结合公安人员起获的涉案物品是在汽车后排座椅上方的车顶装饰夹层内,倪某对其购买的物品进行隐藏、伪装,也反映出涉案物品并非倪某所称戒毒灵,倪某以贩毒为目的,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购买、运输的行为,依然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标签: 运输 冰毒 毒品 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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