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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格式条款惹争议,谁对谁错(2)
2022-05-12 06:22 工人日报

  该负责人认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应自觉强化格式条款的合规管理,公平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显著提示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杜绝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App上购买虚拟产品不能退”条款有效吗?

  鉴于行业惯例及监管规定,格式条款内容不违背虚拟商品兑换领域的通常做法的,应属有效

  本报讯(记者周倩)北京一男子刘某因想退回其在某相亲交友App上购买虚拟“玫瑰”所花费的6元诉至法院。刘某认为,该App用户协议中的格式条款排除了其取回押金或预付费的权利,因此诉请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并退回其支付的6元。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刘某下载注册成为某相亲交友App的用户。在该App内,刘某可通过文字交流、语音聊天、直播视频互动等方式实现与陌生人恋爱、交友的目的。用户可以通过充值获得平台内的虚拟货币——“玫瑰”,来兑换平台上诸如“添加心仪对象为好友”等权益,也可以用来购买虚拟礼物送给心仪对象,但不能直接赠送他人。于是刘某花费6元购买了60支虚拟“玫瑰”,平台同时又赠送了几十支玫瑰,随后其在该App上进行了时长为6分25 秒的相亲。

  使用中刘某发现,该App提供的多项交友服务均需要充值才可以获得,而自己购买的60支“玫瑰”也未创造任何价值。同时,刘某认为,App用户协议中“您知晓并同意,玫瑰一经购买成功,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兑换为法定货币,且公司不予退款……”这一条款排除了其取回押金或预付费的权利。刘某将该App平台诉至法院。

  庭审中,该App的运营者认为,虚拟“玫瑰”是用户在平台上进行消费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属于虚拟货币而非刘某所称的“押金”。其他平台也有类似条款,相关约定条款在行业内很普遍。

  经查,运营方对条款内容进行了字体加粗加黑提醒设置,相应内容亦不违背虚拟商品兑换领域的通常做法,不存在损害刘某合法权益的情形。法院认为,该条款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且刘某交纳的6元也并非押金,而是为了购买虚拟礼物“玫瑰”进行的付款。根据用户协议,刘某要求退还的要求违反了约定。最终,北京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刘某的上诉请求。

  法官提醒,目前,社交、游戏等网络平台通常会提供称呼不一但本质相同的“虚拟货币”,用于在平台内打赏、消费、赠予或兑换其他权益、服务等,且行业惯例为充值成功后不予退款,原因之一就在于避免不法分子及犯罪集团将网络平台的虚拟货币反向兑换为法定货币来达到洗钱的不法目的。

标签: 平台 消费者 刘某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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