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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善意购房人权利受保护(2)
2018-07-20 10:54 广州日报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柳夫妇购买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善意的购房人。首先,小柳夫妇信赖房屋登记簿中关于物权登记的记载,不知道小方与第三人小春对夫妻财产的纷争,小方对外有处分权。其次,房屋的转让价格合理。再次,小方已于2016年12月10日把涉案房屋交付给小柳夫妇使用至今,小春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最后,涉案房屋现虽未能过户至小柳夫妇名下,但小方表示愿意配合,而小春表示反对的仅是因为未能收到房款,属其夫妻二人之间的纠纷。故法院认定小柳夫妇为善意的购房人。

目前,涉案房屋原附着的抵押欠款已由小柳夫妇代垫,小柳夫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两人名下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小柳夫妇所主张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和律师费,由于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是在2017年6月份左右才出具的,在此之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过户条件,因此驳回了这项诉讼请求。

在法官的答疑与释法下,双方成功办理过户完成了房屋买卖交易。


标签: 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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