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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伙买房 结果被第三人捡了“大便宜”?
2019-10-13 10:48 新快报

原告周先生起诉同事王女士,称其私下低价出售共同投资的房子;  

被告王女士称周先生实际上没有履行协议  

十多年前,周先生和同事王女士共同在广州投资买了一套房子,不料王女士私下将房子卖出,他直至2017年年底才得知此消息。为此,周先生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王女士卖房的合同无效,此诉求得到法院支持。二审时,广州中院认为周先生不符合起诉条件,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周先生的起诉。被告王女士则表示,周先生实际上没有履行协议。周先生告诉新快报记者,他认为二审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于2019年10月10日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  

■新快报记者何生廷  

原告  

150万元的房子60万元就被卖掉  

周先生、王女士是同事。2005年10月2日,两人出资购买了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北路18号泓景花园某栋1104房的房产(以下简称1104房),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75.32平方米,当时购买的折后价为471450元,首付141450元,另外加上购房税等费用,合计15524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他们约定,余下33万元向银行贷款,年限20年,还贷由两人各承担一半。周先生告诉新快报记者,当时房屋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两人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比例的房款。  

2005年11月29日,周先生与王女士签订《协议》,约定周先生向王女士支付一定款项,王女士退出该房产的投资,两年后王女士协助周先生办理房产过户事宜。《协议》签订后,银行贷款等款项支付事宜均由周先生负责。  

周先生称,他给王女士支付了7万多元之后,王女士一直未协助他办理房产过户,后经交涉,直至2017年年底他才得知这套房产早在2011年被王女士以60万元出卖给朱某秋,而“当时的市场价约为150万元”。  

自周先生和王女士买下1104房,这套房子就由周先生管理、经营。他认为,王女士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购房者朱某秋串通,损害了他的合法利益,于是于2018年11月16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王女士、朱某秋告上法庭。  

购房者  

购房交易合法不存在恶意串通  

在一审时,王女士表示,她和周先生确实在2005年10月共同出资购买1104房,到了11月她签协议退出投资。不过周先生没有按协议的时间将77620元支付给她,后因房价上涨,她就没有继续坚持退出投资。  

后来在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中,她需要支付给前夫30万元,其代理律师梁某就借给她20万元。由于短时间难以一次性偿还,梁某提醒王女士,她的前夫随时会要求分割婚内购买的1104房,遂建议王女士将该房产卖给他。  

标签: 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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