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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出炉 2月13日起开
2019-02-12 17:21 中国新闻网

2月12日记者12日从海口市有关部门获悉,《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近日出炉,《细则》主要对人才住房保障对象条件、人才住房建设原则性规定、保障标准、申请及服务程序、批后管理等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海口首批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将于2019年2月13日受理申报。其中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2月23日工作日时间集中受理2018年度补贴申报。符合要求的人才住房保障对象,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  

保障对象:2018年5月13日以后第一次在海口市就业或第一次在海口市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  

《细则》指出,2018年5月13日以后第一次在海口市就业或第一次在海口市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  

(一)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号)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二)50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号)规定条件的拨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  

(三)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四)3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海南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五)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  

(六)经海南省、海口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同时《细则》对保障对象做了补充,对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海南省,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海口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细则保障对象范围;享受本细则规定住房保障的自主创业人才,其所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为2018年5月13日后注册成立,且其本人应为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股东或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者;聘任制公务员以及按人才政策引进的事业单位人员,同时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细则的保障范围。  

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纳入享受引进人才的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保障范围;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海南省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本细则的保障对象范围。  

在住房补贴(含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上,50岁以下拨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住房租赁补贴5000元/月,购房补贴6万元/年;50岁以下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住房租赁补贴3000元/月,购房补贴3.6万元/年;40岁以下硕士毕业生以及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租赁补贴2000元/月,购房补贴2.4万元/年;本科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1500元/月,购房补贴1.8万元/年。  

标签: 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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