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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承销机构不得(2)
2019-12-06 07:04 同花顺财经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与项目现场公示的房价一致,不得一房两价,不得以第三种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出现所谓“工抵房”、“抵账房”等商业宣传,不得制造虚假供求信息、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六、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治理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乱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承销机构要立即组织自查,存在问题的应于2019年12月10日前整改到位。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整改不到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销机构,将暂停网签、中止新建商品房销售,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涉嫌价格欺诈的移交价格部门进行查处;涉嫌偷漏税的移交税务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投诉电话:82595518、66605572;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违规投诉电话:历下区86568219、市中区82078683、槐荫区87086067、天桥区86905804、历城区88112892、长清区66589805、高新区88876165。

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莱芜高新区、平阴县、商河县、南部山区管委会、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5日

标签: 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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