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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学子将禁带食物的迪士尼告上法庭 专家:迪(2)
2019-08-12 16:33 东方网上海

消费者如何看待这条规定?网友反应有鲜明的两极化。一部分网友表示,上海迪士尼乐园与日本、香港的迪士尼乐园有一致规定,或许基于亚洲人饮食特点,考虑环境整洁,合乎情理;而另一部分网友表示,迪士尼本身的门票价格就已经偏贵,而其园区内的餐饮价格不菲,口味褒贬不一,因此不准游客携带食物入园就是一种强制消费,让人无法接受。记者在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官网上查询到一则有关上海迪士尼的调查发现,不到半数消费者对迪士尼餐饮有兴趣。

而法律界也有两种不同的声音。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吉利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迪士尼的这一做法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也有违第十六条对经营者义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等规定。

此外,沈律师认为,园方也未能履行法律要求的经营者义务,单方发布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也没有明确“禁止携带食物”,只是在官方公告里把规定默认为合同的补充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这在民事合同的范畴里是一条无效条款。

但也有专家表示,游乐园内食物的定价是市场行为,只要遵循法律明码标价,消费者购买这些高价食物即遵循了自愿公平的原则,仍可以自由选择;此外,虽然目前法律尚未明文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经营者也应享有选择权。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游客,经营者有权通过退票等方式,拒绝提供服务。但沈律师认为,针对商家,消费者是弱势群体,这种做法也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的“搭售”行为,是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对消费者权益也产生了侵害,“搭售也被称为附带条件交易,即一个销售商要求购买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买方同时也购买其另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并且把买方购买其第二种产品或者服务作为其可以购买第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条件。法律禁止的搭售是一种不合理的安排,类似于一种霸王条款,有时也会对消费者产生不好的心理感受。”

“禁带外食”引发纠纷的案例并非迪士尼一家。早在2006年桂林一家主题公园就因规定入园时被禁止自带食物入内被投诉,当地消费者协会认为该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相悖,判定其为一种“霸王条款”。此外,2014年,珠海横琴新区消费者协会接到的服务类投诉达到70件,其中主要是针对区内某大型游乐场“禁带食物”条款的投诉。对此,横琴新区消费者协会联合该区工商局多次对园区开展监督检查,责令该游乐场就“禁带食物”进行限期改正。

标签: 上海 食物 游客 迪士尼 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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