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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就退市新规答记者问:细化“五大安全”(5)
2018-11-16 23:27 深交所

六、《实施办法》对已通过重组“脱胎换骨”但以前年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是否应执行强制退市? 

答:通过重组上市实现“脱胎换骨”的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得到实质改善,如对其股票实施退市将浪费市场资源,也违背了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立法初衷。因此,为使市场资源真正做到有效配置,《实施办法》作出如下安排: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经合法合规完成重组上市,且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均发生在该次重组上市之前,也与该重组上市无关,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可以申请不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七、问:前期,深交所就《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问具体征求情况及采纳情况如何?

答:2018年3月9日,深交所发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收集市场各方意见,同时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实施办法》的评论、意见和建议。

经充分论证分析,深交所吸收了部分反馈意见,对《实施办法》进行了相应修改和完善,包括明确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和实施程序、明确新老划断安排等。

八、问:本次《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深交所立足监管本位,以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为原则,启动本次《股票上市规则》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落实退市新规,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安排。本次修订对《股票上市规则》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创业板为定期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强制终止上市及重新上市的各个环节涉及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程序、停复牌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予以明确,与《实施办法》相互衔接。

二是坚决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夯实一线监管的制度基础。2018年1月1日施行的《管理办法》,着重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责,围绕落实《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重点修订了包括调整监管对象范畴、明确交易所一线监管依据、丰富一线监管手段等内容。

三是为与其他配套规则充分衔接,修订股东大会规定、调整恢复上市保荐人资格要求等,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标签: 违法 上市公司 上市 退市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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