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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退市新规:新增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
2018-11-16 22:41 上交所

2018年11月16日,上交所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同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11月修订)》。在此过程中,上交所广泛吸收市场各方意见,凝聚共识,明确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违法情形和实施程序,制定了标准更客观,程序更透明,针对性更强,威慑效果更好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业务规则。退市新规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夯实基础制度,规范市场出口,引导合规发展理念,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一、坚决贯彻证监会决定,上交所切实担起退市实施主体责任

2018年7月2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根据证监会决定,上交所充分发挥一线监管职能,建立起了权责清晰的决策机制、程序规范和认定标准。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依法对相关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作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次退市制度改革,上交所制定并发布了《实施办法》,相应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则。

2016年,博元投资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依法依规终止上市,成为资本市场第一家因重大违法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这一实践得到市场各方的认可,也为后续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这次退市改革中,上交所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按照证监会《决定》的原则要求,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进行了相对类型化、具体化的规范,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提高了规则的可操作性。新规主要是明确了证券重大违法和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两类强制退市情形,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专门作为一类退市情形进行规范。上述系列规则的发布实施,是上交所坚决贯彻证监会要求、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责的重要体现,充分落实了证监会本次退市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改革目的。

二、优化证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增强实践操作性

从证券重大违法退市整个制度设立来看,主要围绕的是相关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否影响上市地位。因此,实施办法围绕上述主旨,在原来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大领域的基础上,进行了类型化规定,明确了4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即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这4种情形集中围绕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进行规范,相关标准更加明确、客观、细化,为后续执行提供了充分可靠的依据。

标签: 违法 上市公司 上市 退市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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