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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谈官员被偷拍:保证公权监督和私权保护平
2018-05-15 01:40 未知

  原标题:官员“通奸”被偷拍:处理当保证公权监督和私权保护的平衡 | 新京报专栏

  一个公安局副局长多次与他人通奸,并被视频曝光,这还不算不良影响,那什么算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金泽刚

  据澎湃新闻报道,浙江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某跟踪偷拍其上司,即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之后,池某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

  与此同时,媒体还报道,周某某已向纪委承认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事实,但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故未受处分,只不过被调离公安局,任黄岩区某局副局长。

  此事被披露后,引发极大争议。争议的关键在于对两人的处理是否合适。5月14日,当地对周某某做出了新的处理。“黄岩发布”微信公号5月14日发布消息称,经浙江台州市黄岩区委同意,黄岩区纪委决定对周某某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审查。同时,黄岩区委决定暂停周某某履行职务。

  尽管当地对周某某做出了新的处理,但是从法律上来看,此案还有复盘的必要。

  对偷拍民警处罚过重了

  在本案中,民警池某不服黄岩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中,被告认为,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池文以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包括公职人员)的隐私,就应当受罚。原告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周某某作为公职人员,在上班时间外出通奸,有可能涉嫌权色交易、作风腐化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绝非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隐私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池某不分场合的跟踪偷拍行为已然侵犯了周某某的隐私,池某私自调取视频监控的行为,还有滥用职权之嫌。

  为了达到正义的目的而使用非正义的手段,其本身也是非正义的,所以,池某被予以相应的处罚确有法律依据。

  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应该“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池某的行为并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事实上,单从结果来看,因为他的举报,周某某违纪行为得以“曝光”,这是有益社会的行为。黄岩公安分局已对池文实施7日禁闭,也算是有“罚”在先,再予以6日行政拘留,则有于情理不合之嫌。

标签: 通奸 偷拍 周某 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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