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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滴滴凭什么向社会“撒娇”?(2)
2018-09-12 09:19 未知

  垄断存在三种形态,即自然垄断、资源垄断、行政性垄断。

  资源垄断型企业是指关键性资源或者技术由一家企业所有,以前的典型例子是微软的操作系统,再往前是当年的AT&T,再再往前是标准石油和美国钢铁。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凭借自身优势获得了市场的垄断权,但这种垄断权一旦形成必然会导致对公众利益的侵害。

  在中国,自然垄断和行政性垄断领域一直由国有企业把持。资源垄断性企业一直没有形成。但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这一现状。由于互联网天然拥有边际成本递减的特点,所以很容易形成一家独大的现象,滴滴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在出行领域通过几次并购已完全形成全国性垄断。

  2016年8月1日,滴滴宣布收购Uber中国业务。我当时就发表文章,强烈建议商务部对这次合并进行反垄断调查并否决之,结果大家都看到了,购并顺利成交。我们梳理一下滴滴发展的过程,就会发现滴滴平台频繁出事的必然性。可以说,发展路径在滴滴、快的合并那天就注定了。之后Uber又被滴滴并购,逐步导致高度垄断的现有市场格局。

  传统出租车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的自由竞争市场。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一部分,它具有一定公共性,因此世界各主要大城市的出租车几乎都由政府定价,准入门槛颇高。在这样一个高度管制的市场,网约车平台由多家竞争变成一家独大的状况,必然形成信息入口的垄断。

  当大家已完全习惯于这种单一入口的时候,网约车平台的权力就变得非常大,完全有条件变成跟传统出租车公司一样的盘剥者,从而与共享经济的初衷背道而驰。

  滴滴“变坏”的过程是共享经济的一个特殊样本。无论在哪种经济形态下,都不存在天生的坏公司。很多公司“变坏”,往往发生在多种客观因素推动下成为公共领域的事实垄断者之后。这种退化无关道德,但与市场秩序的规范方式和思路密切相关。

  事实上,除滴滴外,类似腾讯微信、阿里支付宝、新浪微博等不少互联网领域的巨头都已具备了一定的垄断性。我们很难想象,如果哪天腾讯说要关闭微信进行测试会对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互联网时代,企业通过竞争和优秀的产品占据了用户的常用习惯,那么就自动地具有了公共属性,除了自己要主动履行公共产品的社会责任,还应该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如果政府出于各方面的综合考虑没有阻止企业通过购并形成垄断,那么就应该通过强监管来履行其责任。例如滴滴现在推出的一键报警和行程分享的功能,开发这样的功能应该不复杂,如果企业出于成本和经营思路的原因没有推出,那么监管部门实际上是有责任督促甚至强制要求其执行的。

标签: 企业 互联网 滴滴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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