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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呼吁成立中国体育仲裁机构 裁决有法律效(2)
2020-05-20 08:33 新京报网

  目前多名辽足球员已与辽宁省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代理委托协议,但在进入法律程序前,最关键的还是需要由中国足协对辽足俱乐部和球员的工资纠纷做出仲裁——颇受业内人士关注的“李根案”的关键点就在于此。吴明律师介绍:“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法院往往认为不同于一般的劳动纠纷,足球行业属特殊行业,应适用体育法。而我国体育法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故法院倾向于此类纠纷应交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处理。”

  [观点]

  专家呼吁成立体育仲裁机构

  作为专业人士,吴明律师注意到球员维权难源于一桩旧案:2010年,李根与中甲球队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因合同期内俱乐部存在拖欠工资、奖金、保险,李根于2013年2月5日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双方合同;2013年8月,李根再次向足协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俱乐部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奖金等,足协仲裁委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同年10月,李根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样只拿到不予受理通知书;2014年12月,李根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该纠纷属于竞技体育活动中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驳回起诉;不服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的李根于2015年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阳市中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由铁西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同年12月,铁西区人民法院判令沈阳东进足球俱乐部支付李根75666元及相关利息,并于2016年7月进行了该案的立案强制执行工作;2017年,沈阳东进俱乐部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4月,沈阳市中院做出终审裁定,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李根的起诉;2018年5月,李根再次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足协仲裁委在审查后予以受理,但因沈阳东进7月份即因欠薪被取消中乙注册资格,仲裁委对李根案件暂时中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在中国体育产业蓬勃发展的今天,中国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却一直没有完成。

  中国足协虽然设有仲裁委员会,俱乐部与国内球员的合同中也都会有“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方为中国籍运动员时,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条款,

标签: 中国 足协 球员 俱乐部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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