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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起实施,生态环
2019-11-30 10:31 西安晚报

11月28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备受关注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划定了核心、重点和一般保护区范围,形成了以海拔为基准、“海拔+区块+生态廊道”为特征的分区保护体系,核心保护区的面积占比由原来的0.77%提高到13.92%,规定秦岭区域内县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终身制度。

核心保护区范围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

《条例》把核心保护区范围由海拔2600米以上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将秦岭主梁两侧各1000米、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和有关保护区块列为核心保护区。重新调整规范了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范围,核心保护区的面积占比由0.77%提高到13.92%、重点保护区面积占比由26%提高到30%。

严格约束开发行为,《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实施产业和项目全区域、全过程监管。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开山采石,扩大了禁止矿产开发的区域,对房地产开发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将商品林采伐、整治退出水电站、河道湖泊管理等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统筹考虑秦岭范围内群众生产生活,不搞“一刀切”

秦岭在我省境内面积5.82万平方公里,涉及6个设区的市39个县区358个乡镇4020个村的489万人。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特别是注意听取秦岭范围内各市县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对征集的1000多条意见认真研究吸纳。

统筹考虑秦岭范围内居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产建设活动,实行分类处置,不搞“一刀切”。将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的城镇区域纳入一般保护区管理,对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的村庄要求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保障秦岭核心保护区原住居民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

突出源头治理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

《条例》明确,编制绘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分区保护图,形成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为统领、以省级专项规划为依托,以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地落实。

实行分区保护,划定核心、重点和一般保护区范围,形成了以海拔为基准、“海拔+区块+生态廊道”为特征的分区保护体系;实施专业保护,统筹考虑秦岭自然生态各要素,对秦岭植被、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分专章进行了规定;开展专项保护,对涉及秦岭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审批制度,分章节对矿产资源开发、交通设施建设、城乡建设和旅游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严格规定。

标签: 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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