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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来了!终结“透明人”代表委员(3)
2020-05-28 18:20 人民网

2019年10月,全国政协提案委组织委员赴湖南、贵州专题调研。委员们在调研中发现,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救助机制不完善,侵犯主体、侵犯责任认定难,取证和举证难度大。  

对已经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也存在着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杨贵平称,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相关规定中,对此类非法行为仅设定了警告和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相对于贩卖出售个人信息所获巨额利益来说,违法成本明显过低。”这是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困境。  

不单是困境,个人信息保护亦存在争议,包括保护个人信息是否影响数据产业的发展、数据属于用户还是属于采集平台等。  

建议:需要明确数据收集、处理、使用的义务边界  

记者注意到,近年已有多名代表委员建议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在接受采访时说,我国目前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及近200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但由于缺乏顶层立法,现有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中,很难发挥震慑作用。  

“我国虽然出台了一些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尚未出台针对个人隐私保护的专门立法。对于泄露个人隐私的处罚较轻,导致侵犯个人隐私的违法成本过低,个人隐私保护力度极其有限。”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协会长高子程说。  

需要明确数据收集、处理、使用的义务边界,是提出建议代表委员的共识。他们认为,应该明确规定哪些个人信息可以被收集,哪些不能。对于运营主体的收集行为而言,殷兴山认为要有明确正当的目的,要符合“最少、必需”要求,并经过信息主体明示同意。  

“应把个人信息上升为个人基本权利。”全国人大代表、世纪荣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崔荣华呼吁,她同时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知情同意、目的明确、使用限制、信息质量、安全管理、禁止泄露、保存时限和自由流通等八项原则,严格企业和机构的信息保护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她认为,立法应当明确侵害个人信息权利的责任。如因信息采集主体保管不善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信息采集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工作人员私自泄露了个人信息,除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外,信息采集主体业应视具体情节也依法承担责任;如信息采集主体对个人信息保管不善,同时又有第三方非法获取并使用个人信息,则信息采集主体与第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多年持续关注数据安全立法的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院长连玉明则建议,《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充分考虑根据应用场景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分级保护条款,对行政机关、公共机构的信息收集、使用和处理行为也要加以规范。  

标签: 信息 个人信息 保护 泄露 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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