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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师德准则: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2)
2018-11-16 23:41 新京报

  中小学 不得参加家长付费的宴请

  针对中小学教师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提出,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准则要求,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并且,与2014年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相比,此次印发的准则与修订的《处理办法》,对教师行为进一步细化。

  准则要求教师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为此次新增内容。

  针对近年来校外培训发展的乱象,准则从教师层面再次作出强调,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高校 不得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要求高校教师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准则对高校教师与学生关系作出了规定: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准则还强调,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在与准则配套印发的《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 解读

  “处理问题教师时将有据可循”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林崇德表示,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配套处理办法,明确了教师职业行为的“负面清单”。“这有利于所有教师有意识地规范自己行为,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个别具有不良职业行为的教师处理时更有依据,处理尺度更加一致。”林崇德说。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介绍,2014年,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将中小学教师骚扰学生、体罚学生、要求学生有偿补课等10大项行为,划定为“违反师德”。

标签: 家长 学生 教师 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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