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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续期?国务院尚未正式(2)
2018-09-18 17:13 法制日报

周光权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70年到期以后,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自动续期的费用予以减免”。“如果能依法予以减免,那老百姓就有了‘定心丸’。当然,有的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就不减免。”  

“70年的土地租用期,有的很快就要到期了,目前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这件事情的规定是不一致的,立法必须要去回答的问题,回避不了。”冯忠华委员认为,“目前的草案给了大家两个信号,第一个是自动续期,第二个是费用的征缴或者免除由有关法律规定。这就会给大家印象就是一定要收费了,只是征缴还是免除的差别。这种政策取向还需要研究”。此外,他还建议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和当前正在研究的房地产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如果这里作一个明确规定,对下一步房地产税立法工作也会有积极意义”。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强调,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不能从物权法的规定往后退。“我们国家土地所有权不是封建国家或者私有制国家所有权,是社会主义所有权,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权利,现在收了一次钱,再收几次钱从社会主义法律思想上说不过去。目前草案后面又加上一句话‘关于收费问题有待国务院另行规定,关于是否减免再作规定’。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是没有这句话的,现在加上这句话,那么问题就来了,会让人认为收费是应该的,至于怎么收、如何减免由国务院规定。这在逻辑上更不对。”  

周敏委员也建议把草案中的“行政法规”删除。她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缴费的事情,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的利益重大、影响面也很广,不应由行政法规来规定。二是应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者物权法,由这两部法律来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

标签: 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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