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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漂着的虚拟财产怎么办?虽“无形”却可(2)
2022-05-12 06:27 光明日报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认可作为虚拟货币的比特币合法地位的国家,将比特币作为合法数字货币予以承认。欧盟在2015年也决定将比特币作为不含增值税的常规货币。很多德国学者对虚拟货币也持较为积极的肯定态度,在银行法领域对虚拟货币加以研究。对于虚拟财产继承的问题,不少学者认为应当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可以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922条财产继承的规定。此外,德国《数据保护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其他问题也进行了规制。德国法院基本上也秉持承认虚拟财产可以继承的立场。在一个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在事故中丧生,为了解事故信息,她父母申请查看其Facebook的内容却遭到拒绝,不过最终德国地方法院支持了她父母的诉求。在具体操作层面,德国有法院认为,继承人必须与服务商签订合同才能根据遗嘱人的遗嘱来继承遗嘱人的账户信息。

  韩国几乎是全世界游戏产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但立法者一开始却持否认网络虚拟财产的态度,通过立法方式完全否认了虚拟财产的合法性,甚至禁止对虚拟财产进行交易。但后来发现完全无法禁绝社会生活中私下大量交易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设备和虚拟物品等虚拟财产的现象,反而引发许多问题,于是转而于2006年12月14日由国会审批通过了《游戏产业振兴法》,正式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

  虽然“无形”却可“入刑”

  美国对盗窃虚拟财产犯罪的研究成果很多。不少学者认为,可以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直接按普通盗窃罪进行处罚。例如,在一起虚拟财产盗窃案中,一名少年将其他用户账号中的虚拟家具转移到了自己和朋友的账号中。对这个案件,美国有学者就认为,这和盗窃他人信用卡、银行卡等行为是类似的,可以按照普通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是,在德国和日本,刑法对财物的保护都严格从属于民法,因为德日民法都排斥将财产性利益等无体物作为民法保护的对象,所以,德日刑法中盗窃罪的对象都是有体物。虚拟财产也属于无体物,因此对盗取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以盗窃罪进行处罚。也有观点认为,冒充用户盗取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具有诈骗性质,可以成立诈骗罪,但这一行为欺骗的并不是自然人,而是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机器不能被骗”这样的常识,不符合普通诈骗罪的规定。所以为了处罚盗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德日刑法都规定了使用电子计算机的诈骗罪。

  对于盗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德国刑法第263a条专设了“电脑诈骗罪”,规定“意图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不法获取财产利益,利用非正常编写的程序,无权地使用资料,或者其他无权地介入信息运算,影响信息处理结果,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并且在该条第3项规定,对为了实施上述电脑诈骗行为而实施的编造电脑程序,使自己或第三人取得、贩售、保存这样的预备行为,也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为了处罚非法破除存取防护而获取他人电子网络信息、使用技术手段截取他人信息传输等非法获取他人电子网络信息的行为,德国刑法第202a条规定了窥探数据罪和截取数据罪,违反这两条规定,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并且在202c条规定,对为了窥探数据与截取数据行为而实施的制作、贩卖、散布信息存储密码或电脑程序等预备行为,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刑法原则上对犯罪预备行为不予处罚,而德国刑法对侵犯虚拟财产的预备行为加以处罚,对窥探、截取电子数据的预备行为也加以处罚,体现出立法者对虚拟财产及与虚拟财产相关的电子网络信息保护的重视。

标签: 刑法 财产 虚拟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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