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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漂着的虚拟财产怎么办?虽“无形”却可
2022-05-12 06:27 光明日报

  网络上漂着的虚拟财产怎么办

   “互联网+”时代,随着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电子网络的衍生物如游戏币、游戏设备等越来越多见,侵犯虚拟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与现实世界的物品不同,这些存在于网络上的电子数据没有具体的物理形态,但却依然有着现实世界的各种价值,包括情感价值、交易价值。疫情期间,假如一个人突然离世,那么他在网络上留下了什么电子遗产,可能连家人也未必清楚。哪怕知道逝者拥有一些电子支付账户和社交媒体账号,但是谁有权处理这些财产呢?与此相伴的虚拟财产继承等问题,在许多地方引发了大量法律纠纷。如何加强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世界各国目前共同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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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2003年就颁布了《保护数字遗产的宪章》,其中规定了数字遗产由人类的知识和表达方式的独特资源组成,它包括以数字方式生成的或从现有的模拟资源转换成数字形式的有关文化、教育、科学和行政管理的资源及有关技术、法律、医学及其他领域的信息。

  在互联网发源地美国,由于实行联邦制,虽然联邦法律在效力上高于州法律,但是各个州都能够制定自己的法律,联邦法律并不能随意改变各州的法律。因此在美国,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是由各个州自己的法律而不是统一的联邦法律来实现的。并且美国是非常重视判例法的国家,其虚拟财产法律规则还包括法院的判例。

  美国法院一直对虚拟财产继承保持非常积极的态度。2004年,贾斯汀·艾斯沃斯作为美国海军陆战队的一名士兵死于伊拉克战争,其后他的家人想获取他的雅虎邮箱账号内容,但雅虎公司却以保护客户隐私的理由拒绝了,后来密歇根州奥克兰县的法院支持了他家人的诉讼请求,命令雅虎公司将邮箱内容以光盘的形式拷贝后交予艾斯沃斯的亲人,以满足亲属对死者的情感寄托,由此,明确承认了电子邮箱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客体。从2004年世界上第一例虚拟财产遗产继承案即贾斯汀案开始,美国各州相继通过了数字遗产相关法案,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也通过了关于数字资产继承的示范法《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给各州立法提供了范本,其后特拉华州众议院就承认了这一示范法在本州范围内的法律效力。在美国各州的制定法和判例法对虚拟财产继承的大力保障下,各州出现很多私人公司收费为个人提供虚拟财产托管服务,包括设立电子遗嘱、委托公司向继承人转交虚拟财产等。

  在美国,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处理依据既有美国国会通过的《反网络侵占消费者保护法案》这样的联邦统一法律,也有不少由法院确定的判例法。早在1996年的泽登博格案中法官就提出应该承认网络域名这种新型财产。在2003年的“克雷曼诉科恩”案中,上诉法庭的法官阿列克斯·考辛斯基认为域名动辄值上百万美元,属于有价值的合法财产,可以适用动产侵权理论。当然,事实上,很多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值得法律保护的财产,都还存有争议,最终也没有定论。例如著名的“布莱格诉林登研究公司”案件,对网络虚拟游戏中的土地或住宅所有权是否是法律所保护的财产,法院还没有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就达成了和解。

标签: 刑法 财产 虚拟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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