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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企业若变相销售自持租赁房 整改期间不得
2018-07-19 14:45 澎湃新闻网

7月18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关于加强企业自持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到,在租金方面,企业对自持租赁住房的租赁实行市场化机制,全部公开对外租赁,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

《通知》中规定,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应当以租赁方式自持经营,不得销售,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自持租赁住房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在天津之前,浙江省杭州市也对于自持租赁住房的单次租期有类似的规定。在杭州市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自持商品房屋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单次收取租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此外,开发企业不得以租代售、变相销售自持商品房屋使用权,并对开发企业租赁备案时申报的租赁价格作了相应限制,明确租赁价格一经确定,原则上1年内不得上调。

在天津此次出台的《通知》中规定,自持租赁住房应当以中小套型为主,优化房型设计,鼓励采用符合市场需求的住房套型。企业应当同步建设同项目内的自持租赁住房和可售商品住房。项目内有多幢楼房为自持租赁住房的,应当在一定区域内集中建设;一幢楼房中兼有自持租赁住房和可售商品住房的,自持租赁住房应当以套为单位在同一楼门或楼层集中设置。

同时,企业可以将自持租赁住房通过批量租赁方式出租给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的公租房运营机构,面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家庭出租;也可以直接出租给符合公租房、租房补贴等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领取出租人补贴。

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应当由相应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在本市参与土地竞买。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分析称,天津此次出台的政策强调自持性物业中小套型的概念,其实也是为了保障“刚需租赁”的概念,是降低租赁成本、优化租赁房源结构的重要体现。此类租赁住房强调长租概念,但也不允许有类似10年以上在租赁期,这也是为了防范明租实售的现象。

据中新社援引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的话表示,今年天津市将继续大力发展长期租赁住房市场,全市计划新增长期租赁住房2.8万套、190万平方米。截至2018年6月底,天津市住房租赁规模约52万套、3900万平方米。另外,在住宅用地公开出让中,天津采用“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方式加快租赁住房建设,增加市场有效供给,在39个住宅用地项目中新增自持租赁住房61万平方米,约可建设租赁住房1.2万套。

标签: 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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