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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拟将购房款交存监管专户 开发商不得直接(2)
2019-12-15 08:56 证券时报

监管银行应当具备预售资金结算系统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挂接联网,交存、支出资金信息实时交互共享;专业团队管理、预售资金交存途径通畅等条件。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并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商品房开发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所需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

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由监管银行根据商品房开发项目工程预算清册、中标文件等资料,结合建设成本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后确定。

超出重点监管额度部分的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银行申请转出使用。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设账户收存购房人的购房款。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开发项目监管楼幢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设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由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设立,并在监管银行分行指定的支行分别开设唯一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归集购房人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各监管银行实施监管的所有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资金统一在该账户归集。

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标准名称为: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加“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字样。监管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开设网银转账等非柜台支付功能、严禁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许可前,应按照申请预售许可批次及开发项目楼幢范围,与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管银行签订三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时,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四条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建设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二)工程形象进度表;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

(四)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如有项目开发贷款,原则上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该预售项目的监管银行。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只能选择一家监管银行进行监管,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未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变更监管银行。变更监管银行的,开发企业应与监管银行、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原监管协议后,另行选定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提交。变更期间,开发企业应暂停监管项目销售活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标签: 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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