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掌酷生活 > 房产 > 政策 >

西安市拟将购房款交存监管专户 开发商不得直接(3)
2019-12-15 08:56 证券时报

(一)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变更申请书;

(二)解除原监管协议的证明文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

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凭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指引平台打印的预售资金交存单,通过监管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等方式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

购房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银行在贷款发放后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严禁私自留存或划转至其他账户。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时,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含待发放的按揭贷款或分期付款首期款以外的购房款)应已交存至监管账户。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要根据贷款发放的一般周期,密切监控购房贷款入账情况。对明显超出一般贷款发放期限的,要及时反馈。

第四章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拨付及使用

第二十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应根据工程施工计划及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时点制定,并按照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节点设定。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核拨。完成主体结构验收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0%;完成竣工验收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5%;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9%。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以申请提取剩余的重点监管资金。

7层以上(含7层)的建筑,增加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分别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0%和35%。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原则上应按照预售资金使用计划所确定的资金使用时点向监管银行提交申请,并根据用款事项提供以下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书;

(二)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工程建设合同及工程监理机构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

(三)用于支付工程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四)用于支付工程监理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

(五)其他必要材料。

首次拨款后,再次申请用款,应当提交上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

第二十三条 监管银行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后,应现场复核开发项目建设进度,结合工程施工等实际情况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

标签: 公积金
0

上一篇:聚焦乡村治理:将乡愁融入家乡建设
下一篇:没有了
官方微信公众号:掌酷门户(wapzknet)

首页 > 掌酷生活 > 房产 > 政策 >
相关资讯

新闻热点
精选美图


客户端合作免责友链
Copyright 2009-2019 冀ICP备09035849号-1
掌酷门户 版权所有 冀公网安备 13092302000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