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劳斯莱斯汽车官方微博
而重庆的陈先生于2015年花61.98万元购买了一辆保时捷Macan(参数|图片),直到2017年6月准备卖车时才发现车辆“BOSE原装音响”是“冒牌货”。与经销商协商不成后,陈先生将经销商告上了法庭。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最终认为,消费欺诈成立,经销商需“退一赔三”。
那么,汽车消费中的“退一赔三”究竟是什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这些法律都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全面披露真实信息以及虚假宣传的问题。”上述律师称,在消费过程中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就可以获得退一赔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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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武峰认为,消费者要求销售者“退一赔三”的适用条件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一般认为,‘欺诈’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第一,客观方面。欺诈方实施了‘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第二,主观方面。欺诈方有实施欺诈的主观‘故意’;第三,因果关系方面。被欺诈方系基于欺诈行为而做出错误判断并据此而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即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武峰表示。
不过,判定“退一赔三”也并不容易。公开数据显示,2017年以来汽车消费维权案298件中181件案件是车主因汽车销售商“旧车当新车卖”起诉。而181件诉汽车销售商“旧车当新车卖”的案件中,有76件案件中车主以败诉告终,占比为42%。败诉的原因多数是因为车主举证不足,所以,车主在购车时留存相关文件将是后期维权的重要证据。
记者|黄辛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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