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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发布土地新政:推行“先租后让”试(3)
2019-12-05 07:54 澎湃新闻网

四、新增土地供应

(一)园区平台获取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通用类研发用地,可采用“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应。

(二)园区平台可根据产业全生命周期,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有条件续期方式,在出让合同中明确自动续期的条件、方式及价格,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经临港新片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可按初始合同约定的价格自动续期。

(三)推行“先租后让”试点,可将土地以“先租后让”方式租赁给园区平台,同时约定租期及租金,租金价格不高于临港新片区整体水平,租约到期后,可选择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有条件续期方式将土地出让给园区平台,弹性年期出让有条件续期方式具体可参照本条第(二)部分。

五、存量土地收购

(一)鼓励园区平台收购企业节余工业用地用于建设标准厂房、通用类研发物业。

(二)经临港新片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实需退出的工业用地,鼓励园区平台对其进行收购,用于建设标准厂房、通用类研发物业。

(三)鼓励园区平台跨区域收购土地。经认定为A类的园区平台,可在临港新片区内跨园区管理范围收购土地;B类园区平台,可在园区平台认定的管理范围内收购土地。

六、切实降低园区平台用地成本

(一)新增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通用类研发用地出让给园区平台的,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通用类研发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相同地段产业项目类研发用地基准地价的70%。

(二)园区平台收购节余工业用地或经临港新片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实需退出的工业用地,土地收购价格可参考上一年度区域内的产业项目类工业或研发用地平均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

(三)园区平台收购存量用地后用途需发生调整的,临港新片区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双评估方式确定其需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并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实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同时可按照分期方式缴纳地价款,或在项目竣工后不动产登记前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

七、结合市场化方向,创新用地政策

(一)经临港新片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实需退出的工业用地,鼓励园区平台以“以房换地”形式进行收购。园区平台可在与原土地权利人沟通协商基础上收购其工业用地,用于开发建设符合原土地权利人生产需求的标准厂房或通用类研发物业,并转让或出租给原土地权利人,其余部分可由园区平台自行开发建设。收购时在合同中明确收购土地价格、再转让或出租比例以及转让价格等,相关转让及租赁管理要求须符合本意见第九条规定。

标签: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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