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园区平台与土地储备中心协作,以“收储再出让的以房换地”形式进行存量用地开发。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原土地权利人的工业用地以“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应给园区平台进行开发建设,建设完成后将其中的部分物业转让或出租给原土地权利人。收储时,经土地储备中心、园区平台与原土地权利人沟通协商后,在合同中明确收储土地价格、再转让或出租比例以及转让价格等,相关转让及租赁管理要求须符合本意见第九条规定。
(三)园区平台可在与原土地权利人沟通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股权收购方式,以园区平台为主导成立新的园区平台,对原有项目进行后续的开发建设。新的园区平台成立后,享有现行园区平台的优惠政策,但其股份结构不能发生改变,若有股东退出情况,经临港新片区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优先由原园区平台进行收购。
(四)园区平台可在与原土地权利人沟通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异地等价置换”的方式,由园区平台收购原土地权利人的工业用地,并在园区平台所经营管理的其他区域物业中,转让或出租给被收购方等价的物业,进行等价置换。
八、鼓励土地混合利用
(一)鼓励园区平台在取得的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和通用类研发用地配套建设科技创新服务设施。在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允许园区平台结合地块及周边区域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在本地块内为自身或周边区域配建服务设施,允许配建的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比例参考临港新片区相关文件规定。
(二)鼓励园区平台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支持园区平台在其认定的范围内对地下空间实施整体设计、区域整体综合利用开发,进一步提高产业用地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九、加强园区平台物业转让、租赁管理
(一)鼓励园区平台采用“先租后售”方式提供标准厂房、通用类研发物业。园区平台建设的标准厂房、通用类研发物业,可以转让不超过50%,可转让部分,直接转让的比例不得超过物业总量的30%,鼓励采用“先租后售”方式供应,在承租企业或机构的税收、就业、研发投入等指标达到临港新片区产业主管部门设定条件后,再转让物业。
(二)企业和研发机构退出物业时,应由园区平台通过房地产转让方式按约定的价格标准优先回购,也可经临港新片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园区平台转让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研发机构。
(三)确保不少于50%部分以租赁方式,提供给高新技术企业、“四新”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等,并在租金上给予一定扶持。
(四)扶持小微企业孵化发展,降低其创新创业门槛。对于符合临港新片区创新产业发展要求的小微企业,鼓励大中型企业对其的带动效应,并在厂房租赁上给予一定的租金支持或租金减免政策。